燃气加臭装置普遍存在于我国市域管道站场分输站、调压站等爆炸危险场所。该装置中的加臭剂是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我国、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等国家主要采用的加臭剂为四氢噻吩(依据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录C可知,四氢噻吩属于含硫化合物,级别为ⅡA,引燃温度组别为T3)。
结合近年来开展的防爆电气定期检查和工程监理发现的典型问题,对于需要设置燃气加臭装置的场所应在前期设计和选型阶段,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 在进行危险区域划分时,应遵循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T 3836.14—2014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QX/T 109—2021 《城镇燃气雷电防护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并考虑外部环境对该装置的影响;
- 燃气加臭装置应布置于通风良好的场所,其内设备选型应综合考虑装置内加臭剂的类型和市域管道站场天然气等介质的特性。例如,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现场装置内的防爆电气设备温度组别为T2,超过四氢噻吩引燃温度组别T3,属于选型错误;
- 燃气加臭装置内电缆的选型应符合GB/T 3836.15—2017《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中第9.3条“电缆”、AQ 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中第6.1.1.2条“电缆布线”的要求,选择“阻燃、致密、圆形”的电缆;
- 燃气加臭装置内金属外壳的防爆电气设备应通过专用的外接地连接件与接地系统单独可靠连接,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多股软绞丝线。
除上述要求外,燃气加臭装置的制造单位应严把产品质量关,特别是针对外购设备,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影响;从事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从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保障设备的安全、可靠、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