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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本质安全型设备使用附录F时的限制要求

附录F降低了IEC 60079—11表5所规定的导电部件的间距要求,标准给出三种方法可以降低到2级以下污染等级,其中一种方法是:安装在一个受控的低污染等级的环境中,应在制造商提供的文件中规定安装条件且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增加符号“X”。

那么,便携式设备是否可以通过规定安装条件且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增加符号“X”的方式,来规定设备安装在一个受控的低污染等级(污染等级2级及更高)的环境中,以便利用IEC 60079—11附录F减少间距要求?

DS 2019/006阐明便携式设备不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因为IEC 60079—11中使用的术语“安装”不包括便携式设备。该标准假定,便携式设备总是有可能被携带到污染程度低于2级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