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产品(编号19)包含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CCC强制性认证产品,下面是相关CCC产品目录、标准和实施细则介绍。
安全防范产品(编号19)强制性CCC认证产品目录
产品小类 | 产品名称 | 依据标准 | 实施细则 |
1901 | 入侵探测器 | GB 10408.1 | CNCA-C19-01:2014 (立即下载) CQC-C1901-2014 (立即下载) |
GB 10408.3 | |||
GB 16796 | |||
GB 10408.4 | |||
GB 10408.5 | |||
GB 10408.6 |
适用范围
适用于防盗报警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常见的同类产品有: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注: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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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实施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申请,且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检测机构需在2个工作日内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及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CQC 按照实施规则附件规定的单元划分,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 1 中的送样要求及原则制定单元或单元组合送样的样品要求。
以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规格,并且选取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结构要求及关键原材料制造商等。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CQC 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 CQC 说明情况,CQC 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型式试验的实施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及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过程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 CQC 沟通,并作相应处理。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从实验室收样并收到检测费用之日起至型式试验报告签发之日止),不包括企业进行整改的时间。复试时间规定同型式试验时间规定。
当型式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整改。整改和复试一般应在 3 个月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委托。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和影响防盗报警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在同一境内,同一生产者、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生产企业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不同生产者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试验结果不能相互覆盖或引用。
认证单元划分见《防盗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