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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具(编号24)相关CCC产品目录、标准和实施细则

CCC认证产品目录中家用燃气具(编号24)类目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于2021年7月2日,同日正式实施,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器具》(CNCA-C24-01:2021)制定,下面是详细介绍。

家用燃气具(24)强制性CCC认证产品目录

 产品小类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实施细则
 2401  家用燃气灶具  GB16410  CQC-C2401-202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燃气器具
(立即下载 )
 2402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6932
 2403  燃气采暖热水炉  GB25034

实施细则目录

上面的文档中,目录包含通用要求、适用范围、认证依据标准、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委托、认证实施、获证后监督、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收费、认证责任、技术争议与申诉以及附录要求等内容。

通用要求

引言

本细则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基于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明确认证实施要求等原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燃气器具》(CNCA-C24-01:2021)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2013) 、《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 004: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OC- 005: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CNCA-00C- 007:2014)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统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并与上述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本细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CQC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CQC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B、C、D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
  2. 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
  3. 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检查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 司法判决、媒体曝光及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
  7. 其他信息。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表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表

CQC将依据所实时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按照上述分类原则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结果(类别),如有变化,以COC公开文件为准。

对于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为B。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认证依据标准

产品种类认证依据标准检测项目
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见附录A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 6932-2015见附录A2
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2020见附录A3

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认证模式

实施家用燃气器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模式为: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家用燃气灶具根据燃气种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产品结构(台式、嵌入式、集成灶、气电两用灶等)燃烧器类型(大气式、红外式(含混合式)等),燃烧系统结构(燃烧系统包括:进风方式(上、下进风)调风板(可调、不可调)主分火器形式)等划分单元。

原则上,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根据燃气种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燃烧方式(大气式、全预混) ,热交换方式(冷凝二次热交换、冷凝一体热交换、非冷凝),给排气及安装方式(自然排气式、强制排气式、自然给排气式、强制给排气式、室外型等),燃烧室压力(正压、负压)额定热负荷( ≤22kW,22kW-32kW, > 32kW)等的不同划分单元。

原则上,燃气采暖热水炉根据燃气种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用途(单采暖型、两用型),采暖系统结构型式(封闭式,敞开式),热交换方式(冷凝二次热交换、冷凝一体热交换、非冷凝),给排气方式(强制给排气(1P)、强制给排气(1G)),燃烧方式(大气式、全预混),生活热水换热方式(套管式、板换式、储水换热式等),额定热输入( ≤24kV,24kW-40kW, >40kW)等的不同划分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 上进行产品检测,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注:结合产品结构特点和生产企业分级管理,可适当调整认证单元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