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焰是一种物质燃烧的状态或现象,本质是放热反应中反应区周边空气分子加热而高速运动,从而发光的现象。可燃液体或固体须先变成气体,才能燃烧而生成火焰。
火焰及其热反应的产物或其他高温气体能够点燃爆炸性环境,即使是很小的火焰,也会成为有效的点燃源。如果由火焰热气体引起的危险已被识别,根据不同的级别,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应该符合特定要求,除下述情况之外,所有级别不允许出现明火:
Ga、Da级:
除了消除明火之外,火焰形成的气体(例如,用于惰化排出的气体)或其他受热气体也不允许出现,除非采取了特殊的预防措施,例如,限制温度或消除易燃微粒。
Gb、Db级和Gc、Dc级:
只有火焰被安全封闭,并且设备部件的外表面温度不超过爆炸性环境的最低点燃温度,才允许装置有火焰。此外,对于封闭火焰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例如,特殊加热系统),应确保外壳能够承受火焰的影响,并且火焰不能扩散至危险场所。
Gb、Db级和Gc、Dc级:
只有采用了适当的防护措施防止危险,才可从1区、2区、21区和22区获取燃烧需要的空气。只有确保不能达到爆炸性环境的最低点燃温度,才可引入高温气体。应确保沉积粉尘不被点燃。另外,应采取预防措施(例如,使用阻火器)确保消除排出气体中的高温固体颗粒。这些要求应列入说明书等使用信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