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可燃性气体或蒸汽以及Ⅱ类设备的温度组别都是用T1~T6来标志,共6个组别,但是两者的含义是有区别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汽的温度组别是根据物质的引燃温度划分的,设备的温度组别是根据最高表面温度划分的,划分方式也有区别,详见表1。
GB/T 3836.1-2021条26.5.1.3中规定:对于承受型式试验确定最高表面温度的Ⅱ类电气设备,不应超过在电气设备上标志的温度或温度组别,但对于T6、T5、T4和T3组(或标志的温度≤200℃)应低5K;对于T2和T1组(或标志的温度>200℃)应低10K。
下面以T3组别为例对表1中温度组别进行说明:
如果爆炸性环境中可燃性气体温度组别为T3,是指该气体最小引燃温度大于200℃;而某个防爆设备温度组别为T3,是指该设备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200℃;考虑到GB/T 3836.1-2021条26.5.1.3中的规定,在型式试验中该设备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需不超过195℃。显然最高表面温度为195℃的防爆设备不会引燃最小引燃温度大于200℃的可燃性气体,故T3组别的防爆设备用于T3组别的环境是安全的,而T4~T6组别的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均是更低的,故T3组别的爆炸性环境中可选择的防爆设备的温度组别为T3~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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