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欧盟发布了对化妆品法规1223/2009的修正案(EU)2021/1902,更新了附件II(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质)、III(允许限制使用的物质)和V(防腐剂)授权用于化妆品)。
由于CLP第15次ATP((EU)2020/1182)中更新的分类,化妆品法规的附件II被修订为包括添加27种物质。它遵循《化妆品法规》第15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统一分类为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CMR)类别1A、1B或2的物质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
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该规定的例外情况。如果满足某些要求,根据要求,CMR物质仍可用于有限制的化妆品中。只有吡啶硫酮锌(CAS编号13463-41-7)被要求考虑豁免,因此所有其他第15项ATPCMR物质都容易地列在附件II中。
就被归类为生殖毒素1B物质的吡啶硫酮锌而言,2019年4月11日提交了一项请求,允许该物质以最高1%的浓度用于去头屑冲洗护发产品中。在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表的意见SCCS/1614/19中,得出的结论是,当用作去屑成分的浓度高达1%时,吡啶硫酮锌被认为是安全的;然而,它不符合没有合适的替代成分的要求。因此,根据最近的修订,吡啶硫酮锌现已列入化妆品法规附件二,并从限用物质(附件三)和授权防腐剂(附件五)清单中删除。
如果投放市场的混合物中可释放甲醛的最大浓度(不论来源)≥0.1%w/w.该物质仍被授权用作防腐剂,最大浓度为0.5%,但其在附件V中的条目已更新,以反映附件II中规定的要求。